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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应该常发现,当我们打开电视时,经常会看到,家暴案件层出不穷。如同前些日子邱小妹妹虐童案件,而且手段是越来越残酷与变态。以前只听说过将不听话的小孩罚跪,而没有听说过抓小孩的头去撞墙或是强暴女婴这类另人震惊的事。以前也只听说过老一辈的男人会打老婆,但也不曾听说有〈刻字虐妻〉这样的变态案例。时代变了,虐待的手法越来越没有人性。家暴问题,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它是绝对被否定的,奇怪的是,既然是绝对被否定,为何它始终存在着呢?而且台湾经济衰退的这几年越来越严重,甚至很多施暴者将小孩或配偶凌虐致死而毫无悔意。这个社会已经病了,病的非常的严重,这也是我们对这个主题的研究动机,希望能藉由佛教伦理学的观点来探讨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家暴。
第一章 家暴议题
一、传统中华民族的家庭伦理的迷思─今日家暴的远因。
孔子是儒家的权威指标人物,他的学说也可算是中华民族伦理观的代表。
在《孝经》〈谏争章〉提到:“曾子曰,若夫慈爱龚敬,安亲扬名,参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命,可谓孝乎。子曰,参是何言与。是何言与。言之不通邪。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亡道不失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亡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亡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谊。故当不谊,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谊,则争之。从父之命,又安得为孝乎”
由此可知,孔子认为,居上位者有过错,地位卑下者应当“当不义则争之”,不可使其“身陷于不义”。而若在上位者坚持己见,一意孤行,在下位者又当如何?以下是孔子的看法:
1,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祭义》
2.父母有过,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曲礼》
3.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伦语.里仁》
由此得知,中国传统思想儒家认为,在孝的大前提下,子女有孝顺父母的义务,父母有过,子女只能“谏而不逆”,“下气怡色.柔声以谏”,“几谏”,综然“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表现出极端不慈的行为,子女也只能忍耐到底。“号泣而随之”,“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又敬不违”。
因此关于这些思想,笔者推论此乃今日家暴(虐童)的一个远因。
另外,婚姻暴力则源自于中国大男人主义思想,也就是所谓的男性沙文主义。
男人是统治者,女人是被统治者。这类中华文化的劣习今日仍尚未根除。根据经验有关爷爷辈的,一般都有打太太的习惯。加上刚才所说的打小孩作比较。在家庭中男人对女人的施暴与家长对儿童的暴力有非常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一种强权政治的表现,体现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其根源都是等级制度和强迫性权力。在发生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儿童是家庭暴力的见证人,这本身已经造成了对儿童的伤害;而同时,他们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施暴者包括他们的爸爸,也可能是妈妈,因为他们都比孩子更有“权力”。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领域,当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逐渐被视为公共力量应该干预的领域时,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被看做是私人领域的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一些妇女和男性把暴力和爱等同起来,这是我们难以动员大多数人一起结束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把爱与暴力等同起来是早期儿童社会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父母惩罚孩子的时候,父母使孩子相信,他们伤害孩子是因为他们爱,所谓的“打是疼、骂是爱”。如果我们不反省并批评这种文化,不从儿童社会化时期就干预家庭暴力,日后的家庭暴力仍难以消除。
二、今日家暴的类型
在目前法律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如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夫妻之间及同居蜜友等。当中主要分为三类:配偶虐待、虐老及虐儿。
(一)配偶虐待
配偶虐待指配偶之间(包括:夫妻、亲密伴侣)持续而蓄意的暴力或控制行为,其中可分为三类: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婚姻暴力又称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殴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妇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为发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离婚或分居的男女、有亲密关系的男女朋有间的暴力行为。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占绝大部份,但在台湾尚缺乏明确数据来说明其严重性。以下作细部说明,
1.身体虐待
指任何施加于配偶身上而蓄意造成伤害的行为。例如:掌掴、推撞、拳打脚踢、淋滚水、用武器袭击等。
2.精神虐待
指作出令配偶在精神或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行为,结果令对方产生恐惧、自我形象受损,甚至是对施虐者增加依赖。施虐者通常并非一时失控,而是有意识地不断重覆向对方施予虐待。例:恐吓、喝骂、侮辱、禁锢、严控经济、社交等自由。施虐者的这些行为让受虐者与社会隔离,造成受虐者自信心的丧失,无法求助家人、朋友与正式资源,形同孤立,也让施虐者达到控制的目的。
3.性虐待
指在违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进行任何方式的性行为,令对方身心受损。例如:强迫对方看A片、强暴或进行一些高难度的性交动作等。[1]
☉虐待配偶相关案例:〈恐怖男“刻字”虐妻,前妻也受虐〉
地点:嘉义
记者:辜士升报导
时间:2005/4/27
嘉义县惊爆少妇被恶劣的先生在身上刺满污秽的字眼,虐待长达4年,消息披露后,虐妻男子的前妻也出来控诉,说自己同样被虐待逃离,而且受害的可能不只他们两个女人。
黑色歪斜的字,爬满粉嫩肌肤,前胸后背、脸上手上,看得让人胆战心惊,年轻少妇遭枕边人虐待,4年血泪说不完,但是她却忍气吞声,盼良人回头,谁知道良人是狼人,居然开枪追杀老丈人,让被虐少妇决定死心离开。
谁知道,她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虐妻男前妻:“他常常对我又踢又踹。”电话哪一头,是虐妻男子的前妻,她说遭手脚相向是家常便饭,当初她带着三个子女逃离。虐妻男前妻:“我宁愿放弃虐妻的丈夫,要维护我的孩子,少妇被虐的遭遇,是她自己自作自受。”
她说被虐少妇是第三者,自作自受,除了她们两个,虐妻男子还有另一名前妻也是一样的命运,现在虐妻男还带着枪逍遥法外,三个女人活在惊恐害怕中[2]。
(二)虐待老人
虐老可分为不同类别,包括身体或性虐待、精神虐待、经济虐待、药物虐待、疏忽照顾、违犯权利及遗弃。
身体或性虐待:指任何袭击或蓄意令长者的身体或健康有损的行为。例如:导致他们有瘀伤、营养不良、脱臼、强迫性接触、禁锢等。
1.精神虐待:任何令长者尊严或自我价值受损的行为。例如:言语攻击、恐吓,或蓄意孤立他们。
2.经济虐待:经济或物质上的剥削。例如:偷窃长者或欺骗长者的财产、未经长者同意而售卖其产业。
3.药物虐待:扣留或不恰当管理长者必需要的药物或其辅助用具。例如:扣留长者的假牙、眼镜、助听器等。
4.疏忽照顾:任何蓄意及非蓄意地对长者疏于照顾,使其得不到基本生活所需。例:拒绝跟长者交谈、不给予足够的食物。
5.违犯权利:强迫长者进行一些违背其意愿的事情。例:在长者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他们入住院舍。
6.遗弃:长者被负责提供照顾的人或监护者离弃。
☉虐待老人相关案例:
地点:台中龙井,2005/5/2
记者:蔡桂华许立帆报导
下个星期天就是母亲节,台中县龙井乡却有一名94岁老妈妈,疑似被儿媳虐待。老妈妈轮流在3个儿子家住一个星期,最近三儿子发现妈妈皮肤红肿溃烂,甚至流脓,怀疑2个哥哥嫂嫂不帮妈妈洗澡,还把行动不便的妈妈锁在家里。94岁老阿妈连续2个星期没有洗澡,全身50%以上的皮肤红肿溃烂,甚至流脓,孙子孙女看了都不忍心。孙女:“阿妈你的手烂成这样,你看了不害怕吗?”徐王卫老阿妈:“会啊!”孙女:“怎么不叫大伯帮你洗澡?你养儿子是要做什么的!”孙子徐先生:“住大伯二伯家一、两个星期,他们都不帮奶奶洗澡,整天关在房子里像关狗,即使关狗也得放出来走走啊!”徐先生说,阿妈有3个儿子,七、八年前开始在每个儿子家轮流住一个星期,只要阿妈住过大伯二伯家,再到他们家,就又脏又臭,但是老阿妈还是帮2个儿子说话。老阿妈徐王卫:“可能因为我是女人家,儿子是男人,帮我洗澡不方便。”所以阿妈没有说儿子不孝,却对其他子孙说,媳妇没照顾他。孙女徐小姐:“你不会生气吗?若不生气怎会跟我妈说,你不愿意死,要张大眼睛看着他们。”三儿子这一家人还指控,二伯把阿妈关在家里像囚禁犯人一样。真是这样吗?徐先生带着记者到阿妈睡的房间,说他并没有虐待老母亲。记者:“房子里霉味好重喔!”徐华田(二儿子):“有吗?我怎么都闻不到!”徐先生还说他都会睡在隔壁房间陪妈妈。徐华田(二儿子):“我没看到长霉!你硬说有!”记者:“枕头上长霉那么明显!枕头上长霉!床头一层灰!你怎么可能住在这里!”徐华田(二儿子):“有啦!我都睡在这里陪妈妈啦!”母亲节前夕,却让老妈妈如此难受,这难道是送给妈妈的母亲节礼物吗? [3]
(三)虐待儿童
虐待儿童的定义是指任何危害或损害儿童身体或心理健康发展的行为。施虐者可能是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受委托照顾及管教儿童的人士。他们利用本身的特殊地位(如年龄、身分、组织)而能单独或集体地对儿童施以虐待。
虐待儿童主要分为四大类,包括身体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顾及精神虐待。
1.身体虐待
有责任照顾儿童及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许他人施加于儿童身体,或应注意而未注意,导致儿童受伤、死亡、外型损毁或任何身体功能毁坏者。
2.疏忽照顾
(1)因为无知、有意或无意的忽视而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称为“疏忽”。
(2)疏忽包括“该作而没有作的”:例如没有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所、医疗照顾、义务教育及社交的机会。
(3)“不该作却作了”:例如利用儿童行乞、犯罪、参与妨害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有碍身心健康的影片或出版物、出入不正当场所、纵容其养成抽烟、药瘾等不良习性。
3.性虐待
(1) 家中任何人(包括父亲、手足、亲友)对儿童或少年的身体隐私部位以强迫或诱骗的方式加以碰触(从暴露性器官、抚摸到性交),受害者通常处在劣势、受控制的地位,使性虐待的事实不易被发觉。
(2) 对儿童或少年的性虐待的方式包括:偷窥、利用儿童或少年摄制猥亵之影片或图片,例如拍裸照。让儿童或少年观看有性行为之录影带或照片。言语上的性侵犯。口部与性器官的接触。以强迫或诱骗的方式触摸儿童或少年的隐私部位。迫使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迫使儿童或少年触摸其身体。性交或鸡奸。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
4.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藐视或排视儿童及少年或持续地对其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导致儿童及少年在智能、情绪、心理及社会各方面发展上有明显的伤害。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虐待可能单独发生,但受到其他种类虐待者都伴随精神虐待,且精神虐待之行为介定困难,却是影响深远。[4]
☉虐童相关案例:
〈新生女婴遭性侵凶手是母亲男友〉
时间:2005年2月3号的报导地点:美国德州
在美国德州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性侵案件!一名才6个星期大的小女婴,惨遭母亲男友性侵害,更离谱的是,当时母亲在场却眼睁睁看着悲剧发生,事发后也没将女婴送医,甚至还帮男友掩护,说女儿是被自己不小心弄伤的。才6星期大的女婴惨遭性侵,而且下手的还是母亲男友,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震惊了全美。去年2月,现年34岁的嫌犯库克在家中性侵害小女婴,当时女婴母亲也在场,却没有阻止,眼睁睁看着女婴被男友伤害。友人:“她应该报案的,应马上把女婴送医治疗。”记者:“那她为何不这样做呢?”友人:“我不知道,我想她为爱情作了蠢事,我只能这样想了。”惨遭性侵后的女婴伤痕累累,母亲不但没将她送医,而且还帮男友掩护,说是自己不小心把孩子弄伤。友人:“这种伤口,我不认为是女人弄出来的,而且母亲不会对孩子做这种事。”检察官在法庭上,以洋娃娃来模拟女婴如何受到伤害,嫌犯对犯下的罪行却一概否认;目前检方决定求处重刑,严惩这名伤害小女婴的狠心恶狼。[5]
四、今日家暴原因之探讨
家暴的确是一个存在已久的古老问题,根据现代妇女基金会的说法,家庭暴力的导火线以感情不睦、疑似外遇等感情因素最多,加害者的施暴手法则以直接殴打、重摔居多。而因家暴伤亡的总人数令人不敢想像。
现代妇女基金会调查发现,在致暴因素方面,以感情因素导致暴力案件最多,包括感情不睦、疑似外遇、口角等等,这类因素占所有因素的百分之三一点四九,显示家庭间成员感情不睦、缺乏沟通习惯与技巧常导致暴力的发生;不良行为所导致的家庭暴力则占百分之二四点三九,包括酗酒、赌博、吸毒等;金钱因素,包含经济、欠债、财产纠纷等所导致的暴力事件则占百分之十五点三,显示不良行为、金钱纠纷也常成为家暴的间接促发因素。
另外,子女因素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占百分之七点一,包括不当管教造成子女伤亡、离婚夫妻为争取子女监护权而暴力相向;再者,工作因素,如失业、工作不顺等所造成家庭暴力亦占百分之五点七六的比例。
至于施暴手法部分,加害者的施暴手法以直接殴打、重摔为多,占百分之三一点三六;使用刀械、枪枝、开车冲撞等致死率较高的手法也占百分之十六点九六;家庭中的性侵害、性骚扰、甚或强迫卖淫也高达百分之十六点六四;精神恐吓、胁迫、经济控制的方法则占百分之十一点八四;另烧炭、引废气、闷死等方式导致窒息约占百分之七点八四;引火、瓦斯、泼汽油等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疑虑者也占百分之七点二的比例。[6]
而根据新竹市警局的一项统计表,我们也可以发现,近两年来家暴的原因以财务问题居多,而夫妻感情不好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而且会施暴者学历不一定很低,在一份报导中指出:
“竹科园区内的‘伪性单亲家庭’现象越来越严重。除了夫妻均超时工作,一起在家的机会减少外,随着电子产业加速外移,不少家庭老公长期派驻在外,台湾老婆处在“台商臭名在外”的压力中,难免多有怀疑或猜忌,结果造成先生受不了就动手打太太的恶性循环。内政部去年的统计新竹县市的家暴通报案件高达2053件(新竹市1201位、新竹县852位);这个数据引起社福团体忧心,正密切观察竹科一带的家暴是否升温,而以服务竹科对象居多的新竹家暴服务处,在短短4个月内即有高达300人前来求助,且来自湖口、竹南工业园区及新竹科学园区者占大多数,受害者从工程师、技术员到操作员均有。新竹家暴服务处督导郭玲妃观察指出,竹科一带的家暴情况的确是严重的。她说,会寻找社福机构求助者以高中职的技术员居多,年龄介于20到30岁之间,相当年轻;而大专到研究所毕业的白领阶级,一旦受害均倾向不公开身分,多自行找律师解决。分析竹科园区一带家暴增多的原因,过去乃因经济衰退、失业等问题,今年随着景气好转,竹科很多是双薪家庭,夫妻二人出差又加班,工时太长,回到家后家事又分配不均,家庭问题一一浮现,家暴的引信随时有被点燃的可能。”[7]
由于本主题并不是在深入探讨家暴的每一个细节,因此只作上面的简要说明,由上得知,家暴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夫妻感情与经济问题。我们发现政府订立家暴法来保护受害人,但这些问题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等到保护令时效一过,很可能二次施暴。除了打小孩和殴打配偶外,发生家暴的情形还可能包括乱伦的性侵案件。究其原因,都和夫妻感情不合有很大的因素。
第二章 佛教伦理学简介
佛教伦理体系是包含理想、准则、规范以及哲学基础等内部诸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系统,含有伦理的准则和规范构成的一定的层次序列。伦理的准则和德目是佛教伦理的基本内容。[8]
一、伦理准则
佛教伦理准则主要有三项:
(一)去恶从善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是《法句经》中着名的“七佛通戒偈”[9]。这一名偈代表了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故称“通戒”,历来备受佛教信徒的尊崇。此偈内容有两个层次:第一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要求保持思想清净和行为规范,这是尚有善恶对立的属于世俗层次的伦理。第二是“自净其意”,也就是要求清除内心的无明、烦恼,或者说是从内心去除善恶的相对性,超越善恶的对立,这是超世俗的更高层次的伦理。佛教论述的善恶意义有三个面:其一是道德层面,涉及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这在佛教戒律中有着最充分的体现;二是心性层面,就是众生的本性是善是恶的问题;其三是形而上层面,佛教以出世的解脱境界为善,以世间的无明、烦恼、污染为恶。中国佛学者认为,佛教的伦理及其实践可以用一个“善”字概括之,如北宋高僧契嵩就说:“夫圣人之教,善而已矣。夫圣人之道,正而已矣。其人之正,其事善事之。不必僧不必儒,不必彼不必此,彼此者情也,僧儒者也。”[10]认为佛教是一种善道,是教人为善,使人成为正人,儒家也是如此,儒佛之道是相通的,僧人、儒者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二)平等慈悲
平等是无差别的意思,此指对他人、对其他生物的尊重。慈悲,慈是慈爱众生并给予快乐,悲是悲悯众生并拨除其痛苦,慈悲即是对他人,对其他生物的关怀。中国佛教竭力推崇平等慈悲的伦理思想,宋代僧人清远说:“若论平等,无过佛法,唯佛法最平等。”[11]唐代僧人道世说:“菩萨兴行,救济为先;诸佛出世,大悲为本。”[12]平等慈悲是佛教关于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一种博大的爱。这种博爱,不只限于人类,而是涵盖一切生物,又以普渡众生同得解脱为最高目标,应当说,这是一种崇高的伦理思想。
(三)自利利他
自利,指对自己有利,是为自己的解脱而精进修行,由此所得善果自得其利。利他,对他人有利,指为救济一切众生而致力行善。自利就是自度,利他就是度他,普渡众生。自利利他就是上求菩萨、下化众生的菩萨道。自利利他的伦理原则是和佛教的“自他不二”的人我一体观密切相关的。。因此,爱护自己,也就爱护他人,度自己,也应度脱他人。个人只有在众生的解脱中才能解脱自己。佛教还讲“自他相换”,即把自己当成别人,把别人当成自己,自己固然要成佛,使别人成佛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大乘佛教还以是否对他人有利作为区分大善大恶的标尺。
二、古代中国佛教伦理的重构是我们关切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上是以分散的小农自然经济为基本形态,在政治上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在人伦上盛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突出嫡庶之分和长幼之序为特征的宗法制度。与这种封建社会相适应,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纲常名教,忠孝节义等道德规范,就成为社会的伦理准则或伦理德目。印度佛教伦理反映了印度社会的人际关系,又以超越现实社会、追求生死解脱为目的。这种思想传入中国后,成为对儒家伦理观念、民族心理和民风习俗的巨大挑战,形成中国和印度、世俗和宗教的两种伦理道德思想的尖锐矛盾,尤其是佛教的沙门不敬拜王者和不礼拜父母,与中国封建伦理的矛盾更为严峻。中国佛教究竟是怎样与儒家伦理相协调,重构自身的伦理思想呢?可以说,中国佛教通过删改、比附、衍生和补益的方式,创立了适应中国状况、与儒家伦理相融通的独具特色的伦理思想。
(一)删改
印度佛经传入中国后,需要译成汉文,以广流传。在早期的汉译佛经中,人们就发现了儒家伦理的强烈影响。也就是在佛教传入中国伊始,在译经中就通过删改等方法来适应中国人的思考方式,以保持和儒家伦理的一致性。比如,在家庭伦理方面,就双亲和孩子关系而言,印度佛典认为,双亲与孩子的关系是双向的、平等的。孩子应支持双亲,双亲应安慰孩子;双亲应养育、爱护孩子,然后孩子瞻养、尊敬双亲。佛教学者在翻译时,不仅有些话删而不译,而且还增添了体现父母绝对权威的言词,如《养生经》的汉译本就比原本增加“父母所为,恭顺不逆”,“父母正令,不敢违背”等语。关于夫妻关系,印度佛教主张丈夫支持妻子,妻子安慰丈夫,妻子地位决不低于丈夫,甚至还提倡“丈夫侍候妻子”,而汉译本《六方礼经》则改为“夫视妇”,《善生经》改为丈夫“怜念妻子”[13]。淡化了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强化了妻子对丈夫的依附性。在社会伦理方面,如男女两性关系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关系。印度人,包括印度佛教学者在内,常对两性关系作客观的细节描写,如《华严经.入法界品》讲述善财童子五十三参中的第二十六参,遇到举世无双的美人波须蜜多,并以她为师,而她对善财说:有人只要拥抱我、亲吻我,就能离欲,提高入定的境地。对此,东晋的佛陀跋陀罗用音译“阿梨宜”(拥抱的意思)和“阿众鞞”(亲吻的意思)来掩盖富有性感的原文。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敦煌写本《诸经杂缘喻因由记》第一篇,叙述了莲花色尼的出家因缘,其中关键性的一节,即莲花色尼一再改嫁,与所生孩子也不复相识,以致后来竟与自己生的女儿共嫁给自己生的儿子,莲花色尼发觉后,羞愧难当而出家为尼。中国人认为这种乱伦情况不宜出现在神圣的佛典里,也就以超然态度把它删去了。
(二)比附
中国佛教富有融合的性格,如以五戒比附五常,以及五行、五方、五星等。天台宗人智顗不仅把佛教的“五戒”与儒家的“五常”视为同一,而且还认为“五戒”与儒家的“五经”有相互对应之妙。说“五经似五戒:《礼》明撙节,此防饮酒;《乐》和心,防淫;《诗》风剌,防杀;《尚书》明义让,防盗;《易》测阴阳,防妄语”[14]。宋代契嵩撰《辅教篇》,也把佛教的“五戒”、“十善”说成和儒家的“五常”相一致,是“异号而一体”[15]。明代智旭也宣扬“五戒即五常”[16]。以“五戒”比附“五常”,是中国佛教伦理的一个重要观点。最为有趣的是,中国佛教学者还依据儒家传统的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的思维方式,
(三)衍生
所谓衍生,是指中国佛教根据中国社会及儒家特别重视的传统思想,并以此为取向,结合印度佛教的相关义理,加以引申、演绎。衍生在伦理思想领域最突出的事例是阐扬孝道思想。
印度佛教认为人是受因果报应规律支配的,“父母自言,是我所生,是我之子。子非父母所致,皆是前世持戒完具,乃得作人。”认为人是前世持戒的结果,父母并非人受生之因,子女与生母只是短时的寄住关系。另外,在漫长的六道轮回中,一切众生互为子女父母,众生与新生父母怨亲难别。佛教主张世俗父母与子女要各尽义务,并不要求子女一味服从父辈,尊重长者。佛教也宣扬与孝道一致的尊敬双亲的美德,但只是美德之一,决非首要的美德。大乘佛教为了普渡众生,在修行上强调把出世法和世间法结合起来,对世俗伦理更为重视,但也没有改变小乘佛教关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根本观念。中国佛教学者也敏锐地认识到佛法的权威高于孝道。对戒律有深刻研究的唐代道宣律师就说:“父母七生,师僧累劫,义深恩重,愚者莫知。”意思是说,对父母应尽义务为七世,而对师僧所要尽的义务则要长达数劫,认为师僧教导解脱之道,更为义深恩重。中国情况不同,古代中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社会,特别强调养亲,事亲,尊亲,孝亲,重视祖先崇拜。最高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孝道,如汉王朝就尊《孝经》为经典,宣扬以孝治国。自汉孝惠帝起,汉代绝大多数皇帝都在谥号前冠以“孝”字,这种对孝道的注重形成了深远的历史传统和巨大的社会力量。这样,当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僧人出家,辞亲割爱,子孙断绝,不拜祖宗,不事王侯,就被认为是违反自然人伦和政治伦理。辟佛者以为背理伤情,莫此之甚。我国早期佛教着作《理惑论》就有四处记载当时反佛教人士抨击佛教违反孝道,此后儒家也一直以此批判佛教。
儒家重孝思想的巨大压力,迫使中国佛教作出回应、妥协:用孝的观点阐释佛经,编造重孝的“伪经”,撰写论孝的文章,以及每年七月十五日举行盂兰盆会,超渡祖先亡灵等,大力调和出家修行与孝亲的矛盾,充实、丰富中国伦理道德。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佛教学者如何会通儒家伦理思想来阐发孝道,从而有别于印度佛教伦理观念。这主要有:
1.孝是宇宙的根本
唐代宗密在《佛说盂兰盆经疏》中开头就说:“始于混沌,塞乎天地,通人神,贯贵贱,儒释皆宗之,其唯孝道矣”[17]。认为孝道是既超越时空又遍于时空,不受人神、阶级、派别限制的宇宙的普遍真理和伦理规范。北宋契嵩引《孝经》文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8]认为孝行是天经地义,是人们应有的德行。又说:“夫道也者,神用之本也。师也者,教诰之本也。父母也者,形生之本也。是三本者,天下之大本也”[19]。强调父母是每个人形生的大本,是天下“三本”之一。契嵩是从天地根本法则的高度来论证奉行孝道、报答父母的。南宋虚堂说:“天地之大,以孝为本”[20]。“以孝为本,则感天地,动鬼神”[21]。把孝视作宇宙的根本,说孝具有极大的感召力量。这是依据《孝经》观点和中国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来阐扬孝道的意义,印度佛典则没有这样的观点。
2.孝为世俗社会和佛教的主旨
明代智旭作《孝闻说》,谓“世出世法,皆以孝顺为宗”[22],又在《题至孝回书传》中说:“儒以孝为百行之本,佛以孝为至道之宗”。认为孝道是世间和出世间佛法的根本主旨,是儒者成圣的基础,佛徒得道的根本。智旭的观点可以说是修改印度佛教的旨趣以会通儒家伦理思想。
3.孝为戒的宗旨
宗密说:“经诠理智,律诠戒行。戒虽万行,以孝为宗”。意思是戒行众多,但都以孝为宗旨,也即把戒律内涵的本质归结为孝。契嵩也说:“夫孝也者,大戒之所先也”。认为大戒应以孝为先,这是把戒与孝合二为一了。以孝为戒,戒即是孝。戒是佛教的伦理德目,内涵丰富,中国佛教学者则把它统一于孝,这是为了与中国重孝观念相协调而对佛教戒规的内涵和精神所作的根本性调适。
4.修福不如行孝
康僧会说,布施“诸圣贤,不如孝事其亲”。把“孝事其亲”置于布施之上,强调孝亲比布施更为重要。契嵩也强调欲福不如笃孝的观念。印度佛教认为修行布施、广种福田,是修道成佛的重要条件,而中国佛教则把行孝置于其上。由上可见,经过中国佛教学者的融会贯通,以孝道为核心,以孝为戒、戒即孝的独特格式,最大限度地调和了与儒家伦理的矛盾。这是中国佛教伦理区别于印度佛教伦理的主要特征。
(四)补益
从中外两种伦理思想的交涉视角来看,佛教伦理得以在中国流传,并为一些儒家学者如颜之推、柳宗元、刘禹锡等人所认同,为中国佛教信徒所奉行,这是与儒家伦理在哲学上的局限性及其一度发生的危机相关的。儒家强调伦理价值高于物质生活的价值,提倡道德至上,影响极大,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领域居于支配地位。儒家伦理学说有其优长,如强调人的价值,宣扬仁义的学说,提倡“和”为伦理道德的中心原则等;但也有其局限,如对伦理价值的根据缺乏深刻的理论论证;强调等级观念;而且带有封闭性,即只限于在诸如君臣、父子、夫妇等某些个人关系中强调伦理的重要性,缺乏开放的、普遍的伦理原则等。自从董仲舒提倡“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就日益成为制定法律和刑审的依所,实际上支配了人们的思想和言行。由于它是统治者的工具,因此对一些统治者本身失去了约束力,以致东汉末年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23]的现象。这种社会道德危机为佛教伦理思想占据苦难者的心灵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佛教也以其独特的伦理思想匡救儒家伦理的局限与流弊,弥补儒家伦理的缺欠与不足,从而丰富了世俗伦理的内涵。
三、由《佛说善生经》看佛教的家庭伦理观[24]
《佛说善生经》一作《善生子经》,是佛教集中论述家庭伦理关系的一部重要经典。佛教实行出家制度,但并不完全否定世俗的家庭和社会伦理关系。释尊在各种场合曾多次论述过佛教的家庭和社会伦理观。《佛说善生经》就是这样的一部经典。
据经中所说,上下四维六方,代表了众生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所接触的六种伦理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师弟子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亲友关系、世俗与出家修行者之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多方面。总而言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这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家庭道德的理想境界。古代印度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也有与此共同的地方。佛家劝人为善,以轮回报应、天堂地狱、往生极乐等为劝诱,这对一般信众而言,具有更强的道德约束力。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统关系为纽带维系的封建宗法制社会,血缘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父子间的血缘关系,牵涉到祖先的血脉能否代代相传。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当然会十分重视父子间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在中国封建社会,“父为子纲”是父子关系的基本原则。忠臣孝子,是封建社会的道德理想,发展到极端,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是为巩固封建社会秩序而形成的伦理关系。佛教传入中国,同样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种社会现实。
佛教以东方代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日出东方,阳光普照大地,给万物带来温暖。太阳是万物生长所必须,因此以东方引喻父母与子女之关系。以表示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之恩。经中认为,子女应“以五事奉敬供养父母”。这五个基本方面具体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内容,具体是:
第一,子女应当设法为家庭、为父母增加财物,扩大财产。物质是基础,子女要孝养父母,必须给父母提供根本的物质保证,做到“老有所养”。这是子女孝敬父母最基本的内容。
第二,要为父母分担忧劳。父母操劳一生,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到年老之时,子女应为父母分担辛劳。不辞劳苦承担起各种事务,以免父母操心。
第三,要尽力满足父母的欲望。父母操劳一辈子,晚年应当有幸福安稳的生活。因此子女应当努力满足父母的需求,特别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更应随时关照。
第四,不应违背父母的意愿行事。在父母面前,做子女的应当多作自我批语。
第五,一切财物都要敬奉父母。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不能私藏。这是做人子的孝敬奉养父母长辈的根本之道。
父母和子女间的伦理关系,总的来说,是子女孝敬奉养父母,父母应为子女创造条件,培养教育子女。在此段经文中,佛陀对善生子论述了子女孝养父母应当遵守的五项基本要求,从这五项要求来看,佛教所说的子女对父母的孝行,首先强调的是保证物质生活的供给,也就是儒家伦理中所说的“孝养”。老有所养,这是中国传统孝道观中一个重要内容,在这方面,佛家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是一致的。父母养育了子女,将子女抚养成了,到了年老之时,子女必须赡养父母,这不仅是子女的社会责任,而且应当说这是一种天职,是客观自然规律在社会的体现。
其次,佛教的家庭伦理观还强调子女要顺从父母的意愿,尽可能满足父母的欲望。与此相比,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在子女对父母态度方面,则相对突出“敬”和“享”等。所谓“敬”,是说应当以恭敬的态度孝养父母。“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5]可见“敬”是人子之孝的一个重要标志。失去了“敬”的所谓“养”,也谈不上孝,仅仅是一种自然本能而已。“享”是指以珍羞佳肴为祭品供献给祖先、神明或君王。《诗》〈小雅〉有“是用孝享”句,说明中国古代很早就以“享”为孝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与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的氏族宗法制社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祭祀祖先是维护氏族内部团结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享”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传统伦理观以“孝”为核心,比较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服从;而佛教在强调子女对父母尽孝的同时,还强调父母对子女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此经中所说父母也要以五事“善念”子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人伦之大者,被称为天伦。父慈子孝,是为天伦之乐,子女必须孝顺父母,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庭伦理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中国封建社会,以孝道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是整个社会伦理的基础,起着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作用。
佛教的孝道规则在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养的同时,还强调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着重说明父母对子女负有教养之职,这也反映了佛教伦理思想强调对子女的教育和培养。佛家在强调爱护子女的同时,还强调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教育和培养子女善持家计等。佛教所说的孝,与世俗社会所说的孝行,仍有一定区别。佛教认为世俗所谓的孝行,仅惠及现世的父母,而佛教之孝乃出世间之孝,以救渡父母出离生死为要,并视此为孝之大者,为孝道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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